2011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相关内容
一、经排查,因相关科室人员调整,将原有以下四条目录 HO10560—0202—2008—0000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HO10560—0202—2008—00005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
HO10560—0202—2008—00006城市树木砍伐、公共绿地临时占用移植许可事项办理
HO10560—0202—2008—00007绿化案件行政处罚
目录变更为:
HO10560—0202—2011—0000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HO10560—0202—2011—00002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
HO10560—0202—2011—00003城市树木砍伐、公共绿地临时占用移植许可事项办理
HO10560—0202—2011—00004绿化案件行政处罚
二、相应内容变更如下:
HO10560—0202—2011—0000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2、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通知 ( 豫建法监[2004]30号 )第二十五项。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承办单位:孟州市园林处生产技术科 地址:焦作市卫校西街199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翟家波 副局长 联系电话:2608023 科室负责人:史素芳 生产技术科科长 联系电话:2608033 具体负责人:焦有太 联系电话:2608029 四、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资质审查的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原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手册(初次申请除外)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的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 10、企业经营业绩材料; 五、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 无 六、办理程序 申请——领取相关文件——上报所有须提交的材料——审核材料——实地考核——审批——发证。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业务咨询电话: 园林局生产科 电话:2608029 十、投诉举办报方式 孟州市园林处监察室: 电话:2608030 市优化办 电话:3565862
HO10560—0202—2011—00002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2)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办法(试行)暨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规园[2004]60号)。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承办单位:孟州市园林处规划设计室 地址:焦作市卫校西街199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 翟家波 副局长 联系电话:2608023 科室负责人:杨锦州 规划设计室主任 2608020 具体负责人:焦有太 2608029 四、行政相对人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报告 2、园林工程名称、地址等 3、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4、工程有关设计图纸 5、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 6、竣工图和工程决算等 7、按照《河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逐条衡量,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全面介绍工程建设施工情况。 五、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 需要工程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定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见。 六、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县(市)区初验、推荐——审核材料——实地考核——评定——发证。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承诺时限 城市园林工程质量评定工作每年开展1-2次,具体时间另定。 九、业务咨询电话: 园林局规划设计室 电话: 2608029 十、投诉举办报方式 孟州市园林处监察室: 电话: 2608030 市优化办 电话: 3565862 HO10560—0202—2011—00003城市树木砍伐、公共绿地临时占用移植许可事项办理
城市树木砍伐、公共绿地临时占用移植许可事项办理 一、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条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承办科室:孟州市园林处生产技术科 办公地址:焦作市卫校西街199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苗茂林 副局长 联系电话:2608025 科室负责人:史素芳 生产技术科科长 联系电话:2608033 四、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 1、申请书 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 3、占用绿地位置示意图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1、申请书 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 3、占用绿地位置示意图 (三)砍伐城市树木审批(专业绿化树木) 1、申请书 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及附图 (四)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社会绿化树木) 1、申请书 2、所属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意见 3、树权证明 五、需要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条件名称 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城管部门破道许可证、户外广告许可证。 六、办理程序 行政相对人申请——受理——现场勘验——审批意见——许可送达。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服务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九、业务咨询 生产技术科 电话:2608033 十、投诉举报 园林局监察室 电话:2608030 市优化办 电话:3565862
HO10560—0202—2011—00004绿化案件行政处罚
绿化案件行政处罚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2、《河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3、建设部《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4、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6、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承办科室:孟州市园林处生产技术科 办公地址:焦作市卫校西街199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翟家波 副局长 联系电话:2608023 科室负责人:史素芳 生产技术科科长 联系电话:2608033 具体承办人: 各管辖路段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2608110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①、调查取证是依法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依据,调查取证工作必须认真细致,要做到事实清,证据足; ②、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合法,调查手段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摄影、摄像和录音等技术手段; ③、调查笔录必须做到字迹清楚、公正,调查人、记录人须在调查笔录上依法签名(盖章); ④、调查材料是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证据,在结案时须及时建档、归档,做好案件备案工作。 ( 3)调查终结。 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违法行为告知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3、听证程序 (1)较大数额罚款需要告知当事人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应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员审核签字。 (4)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五、实施处罚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1、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22条(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的绿化工程未按时完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22条(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恢复绿地原状,并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22条(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并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22条(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5、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22条(五)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6、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声场、排放污水和其它对城市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服务承诺时限 发生的破坏绿化案件在接到报案后2 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 七、投诉举报 园林局监察室 电话:2608030 园林局监察大队 电话:2608110 市优化办 电话:356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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