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园管理法的概述
(一)公园分类
根据公园的主管部门不同,我国公园的类型一般可分为:
1.城市公园
城市公园是由政府或公共团体建设经营,供公众游憩,观赏、娱乐,同时是人们进行体育锻炼、科普教育的场地,具有改善城市生态、防火减灾、美化城市的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园工作。城市公园又可分为:
(1)综合性公园 它根据规模和服务半径的不同可分为市级综合性公园和区级综合性公园。
(2)专类性和主题性公园 以某一类内容为主或供某一特定对象使用而设立的公园,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儿童公园、纪念性公园、体育公园、文化公园、雕塑公园等。
(3)花园包括综合性花园、专类花园(如牡丹园、兰圃、丁香园等)。
2。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公园工作。森林公园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
(1)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2)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3)市、县级森林公园 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二)城市公园的性质和任务
城市公园是城市园林绿化系统中的重要部分,它既是供群众进行游览、休息的场所,也是向群众进行精神文明教育、科学知识教育的园地,对于改善城市的生态条件,美化市容面貌,加强两个文明的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发展旅游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它不以直接生产商品、赚取利润为宗旨。
它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绿地配置树木花草,改善城市生态条件;提高艺术水平和环境质量,为人们提供优美、清新的游览、休息场所,向游人提供优质服务;通过不同方式,向游人进行精神文明与科学知识教育,寓教育于游览、娱乐之中。
(三)公园管理法的概念
公园管理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公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加强公园的管理工作,建设部于1992年6月18日颁布了《公园设计规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于1994年8月11日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并且于2001年9月7日建设部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正。2001年2月23日建没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游乐园管理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林业部于1994年1月22日发布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自1994年1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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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园林吧 http://www.yuanlin8.com/zonghe/text/28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