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10560—0202—2008—00007绿化案件行政处罚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2、《河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3、建设部《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4、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6、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
二、承办单位、科室名称及地址
承办科室:孟州市园林处生产技术科
办公地址:焦作市卫校西街199号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翟家波 副局长 联系电话:2608023
科室负责人:赵继明 生产技术科科长 联系电话:2608033
具体承办人: 各管辖路段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2608110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
①、调查取证是依法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依据,调查取证工作必须认真细致,要做到事实清,证据足;
②、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合法,调查手段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摄影、摄像和录音等技术手段;
③、调查笔录必须做到字迹清楚、公正,调查人、记录人须在调查笔录上依法签名(盖章);
④、调查材料是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证据,在结案时须及时建档、归档,做好案件备案工作。
( 3)调查终结。
其标准要达到①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充分;③定性准确;④适用依据准确;⑤程序合法;⑥手续完备;⑦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违法行为告知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重大复杂案件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3、听证程序
(1)较大数额罚款需要告知当事人听证。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应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员审核签字。
(4)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五、实施处罚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1、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22条(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的绿化工程未按时完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22条(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包括绿化工程)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恢复绿地原状,并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22条(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并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22条(四)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5、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22条(五)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6、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声场、排放污水和其它对城市环境造成破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游乐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服务承诺时限
发生的破坏绿化案件在接到报案后2 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
七、投诉举报
园林局监察室 电话:2608030
园林局监察大队 电话:2608110
市优化办 电话:356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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