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了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了《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如臣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制定《条例》?
答: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建设的核心内容,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开展“全城增绿”行动,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17年年底,我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54%、绿地率达35.4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3.97平方米,主要指标均已达到并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然而,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不够规范,公园绿地建设标准不高,相关部门对群众较为关心的居住区附属绿地建设缺乏监管手段,占绿、毁绿现象时有发生等,我市迫切需要立法,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因此,我市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过程。
答:2017年10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条例》的立法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市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被列入省、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2018年年初,市政府启动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于6月5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工委初步审查,6月2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随后,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法工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一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二是公布草案文本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三是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四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法工委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8月27日,主任会议又进行了审议把关。8月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于9月初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
市委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市委常委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制定《条例》的报告,市委书记王小平同志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和王小平书记的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做好《条例》制定的有关工作。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第一次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参加的联合起草组,对《条例(草案)》进行联合起草,为我市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问:《条例》制定过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主要把握了五个原则:一是从我市实际出发,细化补充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二是认真贯彻市委“全城增绿”行动,将“既要连片造绿,更要角落点绿”“把我市特有的文化元素融入新公园”、加强“两口一路”和绿色廊道建设等要求落实到《条例》的具体规定;三是推动城市绿化管理的精细化,对编制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指标、将城市绿化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加强病虫害防治等作出规定;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对城市绿化管理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常见的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等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五是坚持民生导向,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针对群众较为关心的公共绿地建设、居住区附属绿地建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五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是“总则”,共10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城市绿化工作原则、群众参与等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规划和建设”,共12条,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化指标、绿地建设责任、政府投资各类绿地的建设、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是“保护和管理”,共10条,对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擅自修剪行道树、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四章是“法律责任”,共7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五章是“附则”,共3条,对《条例》涉及的重要用语和施行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问:公共绿地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条例》对公共绿地的规划和建设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增加城市绿量,提升绿地品质,切实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条例》对加强公共绿地的规划和建设作出了规定。一是着力于公园绿地建设,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住建部“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对综合公园、游园等的规划建设作出了规定;在《条例》第二十条,对公园绿地建设应当体现地域、历史、文化特色作出了规定。二是着力于构建城市绿色生态屏障,在《条例》第十七条对沿山绿地、沿河湿地、南水北调生态廊道、采煤塌陷地绿带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作出了规定。三是着力于绿色廊道建设,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要加快绿色廊道建设,为公众提供便捷舒适的慢行、健身、休闲空间。
问:居住区附属绿地建设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条例》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南宁、驻马店等地的立法经验,在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作出了规定:一是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二是绿化部门应当参加对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三是绿化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工程的施工进行事中监督;四是规划部门应当在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进行规划核实;五是建设单位应当公示居住区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这些规定,有助于城市绿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居住区附属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问:《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实施《条例》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把法规规定转化为执法实践,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一是出台配套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尽快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修订完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绿化资源普查、病虫害防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方面的配套措施也将尽快出台;二是组织宣传培训。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条例》,《条例》文本已经在新闻媒体全文刊登。从即日起至《条例》实施之前,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将采用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提高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率。政府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使每一名执法人员都熟练掌握、运用《条例》;三是开展监督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将采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听取工作报告等监督形式,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条例》的正确实施。
希望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共同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努力把绿色变成焦作底色,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宜居,更加绿意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