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诞生记
提交 2018年6月5日,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审 2018年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二审 2018年8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通过。
批准 2018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实施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出台,将为促进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的生态园林城市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开展“全城增绿”行动,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等主要指标均已达到并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但是,我市在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共绿地建设、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制定《条例》加以解决。
今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市委决定将《条例》列入省、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6月5日,市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于8月29日第二次审议通过了《条例》。
据悉,《条例》共5章42条,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一是为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引领作用,不断推进城市绿化管理的精细化,对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绿地率指标,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作出了规定;二是为了增加城市绿量,提升绿地品质,对公园绿地建设,沿山绿地、沿河湿地、南水北调生态廊道、采煤塌陷地绿带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绿色廊道建设作出了规定;三是针对群众较为关心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问题,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施工监督、规划核实等作出了规定;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对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擅自修剪行道树、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发布正式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