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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6-07 【来源:焦作日报】 【字体: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各县市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空气质量考核因子综合得分情况,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并实施财政奖励或扣款措施。考核结果在媒体公布。

  第三条 考核因子为三项:PM10、PM2.5、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所占权重分别为50%、30%、20%。

  第四条 考核分为两组:

  第一组包括5城区(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第二组包括6县市(沁阳市、孟州市、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温县)。

  第五条 考核站点:

  考核各个县市区每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解放区考核市环保局和影视城站点、山阳区考核市环境监测站和市太极体育中心站点、中站区考核中站区财政局站点、马村区考核马村区环保局站点、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考核示范区管委会站点;沁阳市考核沁阳市环境监测站站点、孟州市考核孟州市人民政府站点、博爱县考核博爱县环保局站点、武陟县考核武陟县人民政府站点、修武县考核修武县环保局站点、温县考核温县环保局站点。

  第六条 计算方法:

  每个站点的实测数据得分和同比下降数据得分各占50%;分数相同的,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幅度从高到低排名(计算方法详见附件);有2个或以上监测站点的,以每个站点监测平均数作为考核数据。

  第七条 进行月考核。对每组考核排名第一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财政奖励,排名倒数第一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财政扣款。其中,对月排名第一位的县市区,PM10月均浓度值、PM2.5月均浓度值、环境空气质量月综合污染指数中有1项比上年同期不降反升,取消本月奖励资格;对月排名倒数第一位的县市区,PM10月均浓度值、PM2.5月均浓度值、环境空气质量月综合污染指数如果均达到市定目标值的,本月不予财政扣款。

  第八条 进行年度考核。对于PM10年均浓度值、PM2.5年均浓度值比市定目标值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实施30万元财政奖励;对于PM10年均浓度值、PM2.5年均浓度值比市定目标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分别实施30万元财政扣款。

  第九条 对在全省通报排名位列后10位(含)的县市区,一次实施30万元财政扣款。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排名,对奖惩资金情况进行统计确定。市财政局负责财政结算,兑现奖惩资金。

  第十一条 县市区所获奖励资金及市财政结余资金,应统筹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大气监控监测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县市区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奖励、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禁止挪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一年。单月考核从2016年5月起实施。2016年度考核从2016年1月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 件

  焦作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一、数据得分按三项因子分别计算,排名从低到高,排名第一的按100分计,每下降一个名次减5分。

  数据得分=(PM10排名得分×50%)+(PM2.5排名得分×30%)+(综合指数排名得分×20%)。

  二、本办法中的“同比下降数据”是指被考核单位当月各站点(或行政区域)的监测数据与去年同期比较下降幅度。考核的三项因子分别计算,排名从高到低,排名第一的按100分计,每下降一个名次减5分。

  同比下降数据得分=(PM10排名得分×50%)+(PM2.5排名得分×30%)+(综合指数排名得分×20%)。

  三、每个站点或行政区域考核得分中,实测数据得分和同比下降数据得分各占50%。

  站点(行政区域)得分=实测数据得分×50%+同比下降数据得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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