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10560—0202—2013—00001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焦作市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实施意见 城市绿化是城市文明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幸福程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建立完善我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审核、审批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加快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工作,实行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 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是国务院为切实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保证绿化建设用地而实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是提高城市生态建设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绿线”的含义和“绿线”管制的范围。 “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两种情况。现状“绿线”作为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二)城市“绿线”的划定。 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现状绿地“绿线”划定工作采用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利用绿化普查等方式,将各类现状绿地的情况调查清楚后提出“绿线”划定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并划定“绿线”。规划阶段的“绿线”划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后,依据修编后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提出“绿线”划定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核并划定“绿线”。 (三)维护“绿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批准的城市“绿线”划定后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线”的监督监管,强化“绿线”巡查,紧密配合,及时依法查处侵绿、占绿、毁绿等违反“绿线”管制的行为,维护“绿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强化各类建设工程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实施管理 “绿色图章”即“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是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签章。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绿线和城市绿化工程的日常监督和跟踪管理,确保“绿色图章”制度有效落实。 (一)绿线管理程序。 1.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2.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严格核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地指标。 3. 建设单位在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将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化设计方案(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凡绿地界线、绿地使用功能、植物配置、苗木规格与城市绿化设计规范、城市绿化施工要求相符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焦作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 4.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包括验收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及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苗木品种和数量统计表等)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加盖“焦作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5. 在城市规划区内,属林业用地或林业部门管辖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严格配套绿化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加强对配套绿化工程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绿色图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设计标准要求的要进行整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建设的,需报原批准机关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变更,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因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减少绿化用地面积的,建设单位须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三、加强绿化规划和监督检查,将“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的实施是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树立“规划建绿”的观念,规划编制工作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有关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划定绿化用地面积,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各相关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针对“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落实工作的内容、特点,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程序,搞好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查处违法“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的案件和行为,确保将“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落实到位。 “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参照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绿化 制度 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