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园林乡镇及园林
单位、园林小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连续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园林城市(县城)、园林乡镇及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活动,各县(市)区积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争创园林城市(县城)。目前,修武县已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和武陟县先后成为省级园林城市,岸上乡为省级园林乡镇,全市范围内涌现出一大批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改善了城市综合环境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景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我市2012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园林乡镇以及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活动,并对达标单位和小区进行命名表彰。
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园林乡镇及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改善环境、服务大众的目标出发,合理规划,精心建设,有效地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景观,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已经被命名的园林城市、园林乡镇、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要再接再厉,不断创新,确保园林绿化成果,尚未达标的县市、单位和小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对照《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标准》,逐步完善各项指标,积极创建园林城市和园林单位,争取尽快达标。
现将《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标准》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学习,真正把各项创建活动作为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任务,加强宣传,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逐步落实。
附件1 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2 国建园林城市标准
附件3 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标准
附件4 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
附件5 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分标准表
附件6 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河南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10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突出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职能分工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六)管理法规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着。 二、管理制度(10分)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通过组织的专家评审,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
的绿地系统;
(四)三年内新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园林绿化应用的物种数量不低于150种;
(六)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开展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并全面推广实施。
三、景观保护(8分)
(一)注重保护城市原有自然风貌;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整洁;
(四)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五)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保护档案,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以河南省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公布数据为准);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主次干道绿化管理到位,行道树规格一致,树池整齐划一;分车带绿化植物配置合理,形成立体植物景观;道路绿地中没有黄土裸露和缺株断带现象;
3、全市道路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在30%以上,并建有游憩活动场地和设施。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小于25%;
2、市内各居住区绿化美化工作普遍开展,涌现出一批“园林小区”,其中获得河南省授予称号的占全市单位总数20%以上,获得市级授予称号的占全市单位总数达5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有保障,措施得当,绿化养护到位,设施保持完好;
4、沿街居民住宅积极进行阳台、窗台绿化,效果明显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绿化美化工作普遍开展,涌现出一批“园
林单位”,其中,获得河南省园林单位的占全市单位总数的15%以上,获得市级园林单位的占全市单位总数达35%以上;绿化达标单位达到50%以上;
2、城市新建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或无
围墙绿化。老城区,与主次干道相连的单位因地制宜拆墙透绿,效果明显。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左右;
2、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着,培育和应用一批
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有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着。
(七)立体绿化
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屋顶绿化、墙体绿化面积可按其30%的面积,计入城市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五、园林建设(12分)
(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只计算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体现植物造景的原则,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70%以上;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维护良好;公园绿化养护和卫生保洁管理水平较高,社会评价良好;省辖市至少要有两个省级达标公园(三星级以上省级星级公园),省辖市城区、县级市或县城至少要有一个省级达标公园(三星级以上省级星级公园)。
(三)制定古典园林、历史名园的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凡城市有二处广场者,必须有一处绿化达标,三处以上者,必须有二处绿化达标;
(五)近三年,大城市新建公共绿地(50000平方米以上)不少于2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六、生态环境(15分)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有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五)城市水体岸线绿化良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驳岸和河床处理符合生态学原则,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绿色风光带;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湿地公园;
(七)城市新建建筑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达标率符合本省要求。
七、市政设施(15分)
(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
(二)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8辆(标台)以上; (三)公共汽电车站点按500米服务半径计算,建成区覆
盖率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
(四)实施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城市道路亮灯率98%以上,并积极推广使用绿色节能灯具;
(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
(六)自来水普及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100%;
(七)道路保洁率达到85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不少于4座。
附件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 |
序号 |
指 标 |
备注 |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
基本项 |
提升项 |
1
综合
管理 |
1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
* |
①按照各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②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
- |
2 |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
* |
①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②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
- |
3 |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
* |
①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②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
- |
4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
- |
5 |
城市绿线管理 |
* |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
- |
6 |
城市蓝线管理 |
* |
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
- |
7 |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
* |
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
- |
8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
* |
①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
- |
9 |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
* |
≥80% |
≥90% |
2
绿地
建设 |
1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 |
≥36% |
≥40% |
2 |
建成区绿地率(%) |
* |
≥31% |
≥35% |
3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 |
* |
≥7.50㎡/人 |
≥9.50㎡/人 |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 |
≥8.00㎡/人 |
≥10.00㎡/人 |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 |
≥9.00㎡/人 |
≥11.00㎡/人 |
4 |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
* |
≥60% |
≥70% |
5 |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
* |
≥25% |
- |
6 |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
* |
≥5.00㎡/人 |
- |
7 |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 |
≥70% |
≥90% |
8 |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
* |
≥0.06 |
≥0.07 |
9 |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
* |
≥95% |
100% |
10 |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
* |
≥95% |
100% |
11 |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
* |
≥95% |
- |
12 |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
* |
≥80% |
≥90% |
13 |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
* |
≥2% |
- |
14 |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
* |
≥80% |
- |
15 |
大于40hm² 的植物园数量 |
* |
≥1.00 |
- |
16 |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 |
≥60% |
- |
17 |
河道绿化普及率(%) |
* |
≥80% |
- |
18 |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 |
≥80% |
- |
3
建设
管控 |
1 |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
* |
≥8.00 |
≥9.00 |
2 |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
* |
≥8.00 |
≥9.00 |
3 |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
* |
≥8.00 |
≥9.00 |
4 |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
* |
≥8.00 |
≥9.00 |
5 |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
* |
≥8.00 |
≥9.00 |
6 |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
* |
≥90% |
≥95% |
7 |
古树名木保护率(%) |
* |
≥95% |
100% |
8 |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
* |
≥60% |
≥80% |
9 |
立体绿化推广 |
* |
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
- |
10 |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 |
①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②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
- |
11 |
生物防治推广率(%) |
* |
≥50% |
|
12 |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 |
≥70% |
- |
13 |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 |
≥80% |
- |
14 |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 |
①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
- |
15 |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
*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
- |
4
生态环境 |
1 |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
* |
≥240天 |
≥300天 |
2 |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
* |
≥50% |
地表水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IV类以下水体 |
3 |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 |
≤56.00dB(A) |
≤54.00dB(A) |
4 |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
* |
≤3.0℃ |
≤2.5℃ |
5 |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
* |
≥0.80 |
≥0.90 |
6 |
生物多样性保护 |
* |
①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 |
7 |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 |
①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②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
- |
5
节能减排 |
1 |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
|
≥25% |
≥35% |
2 |
节能建筑比例(%) |
|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夏热冬冷地区≥35%
夏热冬暖地区≥30% |
严寒及寒冷地区≥50%夏热冬冷地区≥45%
夏热冬暖地区≥40% |
3 |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
- |
≥10% |
4 |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
|
- |
≤25 |
5 |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
- |
≥80% |
6 |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
|
- |
≥30% |
6
市政
设施 |
1 |
城市容貌评价值 |
* |
≥8.00 |
≥9.00 |
2 |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
* |
≥99% |
100% |
3 |
城市污水处理率(%) |
*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4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
5 |
城市道路完好率(%) |
* |
≥95% |
≥98% |
6 |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
* |
≥35.00km/h |
≥40.00km/h |
7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
|
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
- |
8 |
城市排水 |
|
- |
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
|
9 |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 |
|
- |
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
7
人居环境
|
1 |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 |
|
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
- |
2 |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
|
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
- |
3 |
林荫路推广率(%) |
|
≥70% |
≥85% |
4 |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
|
- |
≥70% |
5 |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
|
- |
制定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 |
8
社会保障 |
1 |
住房保障率(%) |
|
≥80% |
≥85% |
2 |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
|
≥100% |
- |
3 |
无障碍设施建设 |
|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
- |
4 |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
|
- |
≥90% |
5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
|
- |
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
注:
1、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均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一致。
二、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城市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五)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不达标;
(六)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达标;
(七)林荫路推广率不达标。
(一)至(四)项为国家园林城市否决项,(一)至(七)项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否决项。
三、部分指标解释
1、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2、节能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3、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指标解释:指可再生能源在城市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计算方法: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吨标准煤)÷城市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100%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部门
4、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
指标解释:指创造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指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计算方法: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万元)=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千克)÷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城市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万吨)÷城市工业废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6、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比率。
计算方法: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万吨)÷城市污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发展改革部门
7、林荫路推广率(%)
指标解释: 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
数据来源: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须提供遥感测试基础资料及遥感测试图片)
8、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
指标解释:指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出行的总人次占城市出行总人次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步行交通出行人次+自行车交通出行人次+公共交通出行人次)(万人)÷城市出行总人次(万人)×100%
数据来源: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
9、住房保障率(%)
指标解释:指累计实施住房保障户数占累计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的比重。住房保障包括货币保障和住房实物保障。住房实物保障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计算方法:住房保障率=已保障户数(户)÷已申请登记应保障户数(户)×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10、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
指标解释:指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占计划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的比重。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
计算方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套数(套)÷当年计划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套数(套)×100%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1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
指标解释: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项保险全部参加的职工人数占应参保职工人数的比率。
计算方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三项保险全部参加的职工人数(万人)÷应参保职工人数(万人)×100%
数据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附件3
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标准
一、模范遵守城市园林绿化有关法律和规章,无违规现象发生;单位职工、小区居民自觉爱绿、护绿意识强。
二、领导重视园林绿化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措施得当,效果明显。
三、总体规划布局合理,有绿化规划设计图纸,并按照规划实施。单位、小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其中学校、医院、休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其中学校、医院、休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达到38%以上)。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藤配置得当,市树、市花运用比例合
理,三季有花、四季长青,园林景观突出,小品建筑优雅、富有特色,环境自然优美。
四、院容、院貌整洁卫生,全日保洁,垃圾及时清运,无废物堆积死角;厕所保持清洁,无粪便堆积,无臭味;水、电安全设施完好。
五、单位、小区范围内的裸露墙体要有爬藤植物覆盖,有一定数量的立体绿化或屋顶绿化面积。
六、沿街围墙实施拆墙透绿。小区、单位的附属绿地及院内的花坛、花带植物品种丰富,配置合理,生长茂盛,管理精细,无黄土裸露。
七、绿地有专人养护,养护费用落实;植物及时修剪,无病虫害、无缺株、无死株、无残枝及人为损坏现象。
八、积极参与社会绿化工作。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分配的全民义务植树、草花摆放任务。
附件4
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建设,促进全社会绿化工作的发展,迅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办法及程序: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每年评选一次。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参评单位自愿向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初验,初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的单位,由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园林局推荐。市园林局提交焦作市绿化委员会验收,市绿化委员会根据《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标准》组织专家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符合标准者,由焦作市绿化委员会授予“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称号,并向全市公布。
第三条 申报“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填写申报表内容,按照《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申报表》逐条填写,填报内容要实事求是。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的文字介绍材料。
(三)反映单位或小区绿化建设与管理情况的录像光盘(VCD或DVD)。
第四条 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经命名后,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查一次,由市园林局定期组织复查。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绿化建设与管理出现滑坡,确实不符合《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标准》者,由焦作市绿化委员会公布取消其“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称号。
附件5
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分标准表
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分项标准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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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小区、园林单位评分标准 |
满分 |
得分 |
扣分原因 |
复查意见 |
1.模范遵守园林法规,无违规现象。职工、居民“爱绿、护绿”意识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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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导重视园林绿化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管理措施得当,效果明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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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体规划布局合理,小区、单位绿地率达30%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藤配置得当,四季有花、四季长青、园林景观突出,环境自然优美。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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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院容、院貌整洁卫生,全日保洁,无死角,水电设施完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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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区、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墙体要有爬藤植物覆盖,有一定数量的立体绿化或屋顶绿化面积。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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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沿街围墙实施拆墙透绿,小区、单位绿地管理精细,植物配置合理,无黄土裸露。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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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绿地有专人养护,费用落实;无死株、无缺株及人为损坏现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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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积极参与社会绿化工作,完成上级分配的全民义务植树义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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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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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单位名称:
复查组人员签名:
附件6
焦作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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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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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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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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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图纸 |
有│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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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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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及养护机构队伍 |
有│管理、养护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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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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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小区占地
总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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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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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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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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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绿化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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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绿化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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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单位沿街围墙长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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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街透空围墙长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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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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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分配的义务植树完成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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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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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养
护资金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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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平均每年绿化养护投入经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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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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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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